航空障礙燈分類:分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大類。
在高層建筑物(如高層樓房、電廠煙囪、通訊鐵塔或其他類似建筑物)的頂部必須設一個或幾個航空障礙燈,以助航安全。障礙燈必須安裝建筑物頂端上1.2米~3米之間。障礙物就其障礙燈的設置應標志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即視高和視寬)。如果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周圍地面45米以上,必須在其中間層加設障礙燈,中間層的距離必須不 大于45米并盡可能相等
航空障礙燈設置場所:
1、機場凈空保護的限高或超高建筑物及構筑物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
2、航路上及飛行區周圍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礙物體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
3、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筑物和設施,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并保持正常狀態。
經濟型-使用主控燈控制多臺副燈(俗稱子母燈),實現同步閃光。2、普通型-使用集中控制箱,實現同步閃光。3、智能型-使用同步線,實現同步閃光數碼型-使用電力線載波遙控技術,無需控制箱,同步線實現同步。GZ-7(T、R)型航空障礙燈同步閃光原理參照GZ-6(T、R)型航空障礙燈。 航空障礙燈要技術參數: 障礙燈的有關標準、規定和建議《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 MH5001-2000 )》、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一機場》附件 14 及中華人民**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航空障礙燈( MH/T6012-1999 )》對障礙燈有如下規定:障礙物設置的航空障礙燈必須為閃光,以便在空中俯視與地面恒定光源有明顯區分和能達到規定遠的可視距離航空障礙燈的分類根據 MH/6012-1999 及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家標準和建設措施一機場》附件 14 ,障礙燈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大類低光強障礙燈為閃光紅色,峰值光強大于 32.5cd ,一般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如 45 米以上的建筑及其設施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可設置低光強障礙燈2 中光強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 2000cd ± 25% ,用于 90 米以上 150 米下建筑物或設施,或與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高光強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 100000cd ± 25% ,主要用于超過 150 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或與中光強障礙為配合使用航空障礙燈的設置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