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有關規定:
國家民航局對航空障礙燈的設置作了詳細規定,現摘錄重點如下:
1) 在高層建筑物(如高層樓房、電廠煙囪、通訊鐵塔或其他類似建筑物)的頂部必須設一個或幾個航空障礙燈,以助航安全。 障礙燈必須安裝建筑物頂端上1.2米~3米之間。
2) 建筑物高于周遍地面45米以上必須在中間層加設障礙燈,加設中間層障礙燈的位置要盡量作到每層燈器之間距離盡可能相等,采用低、中光強障礙燈之間距離必須不超過45米。(設置燈器層數N=物高米/45米)
3) 廣大的建筑物,設置燈器應充分考慮建筑物每個角,要做到從每個角都能看出建筑物的輪廓,水平方向要參考每層 ≤ 45米的設計要求。
4) 高于150米的高建筑,再頂端必須設置高光強航空障礙燈,并且要于中光強障礙燈組合使用以顯示其存在。
二、 各種光強障礙燈的選用(H為建筑物高度)
45米 ≤ H ≤60米,采用低光強GZ220-6、 GZ220-7型障礙燈
60米 ≤ H ≤ 105米,采用中光強GZ220-7、7B型和GZ-155型組合使用
105米 ≤ H ≤150米,采用高中光強GZ220-7B型和GZ-155型組合使用
H ≥ 150米,采用中,高光強GZ-155型和GZ-90型組合使用
燈器設計要求采用GZ系列長壽命航空障礙燈
三、 障礙燈的有效光強分別為:
1) 低光強障礙燈有效光強150cd , 紅色閃光或常明。
2) 中光強障礙燈有效光強1600cd,一般為紅色閃光。
3) 高光強有效光強4000cd,一般為白色閃光(背景強度〈 50cd)
四、 防雷保護:
1) 頂端設置的障礙燈應安裝避雷器,避雷器部分應于避雷帶等設施緊密相連。
2) 建筑物中間部位的燈器,需采用金屬網罩加以保護,并與燈器的金屬部分均作良好接地處理。